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1萬6,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