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惠珍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丞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茸
訴訟代理人  莊文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08號確認會議決議
無效等事件(含嗣後分案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民事事件終結前,
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3月20日
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經
本院於108年1月11日判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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