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35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羅建興
       黃盈誠
被   告  楊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壹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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