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台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台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台喜因重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台喜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苗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⒎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⒋、⒌、⒍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一0三年一月十六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為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台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重傷害│││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1.07.27│102.02.20│102.01.1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947號│第1866號│第54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4.18│102.07.31│102.08.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7號│102年度易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5.13│102.09.03│102.09.23│├─┴───────┼──────────┼──────────┼──────────┤│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2號│第2630號│第2971號│├─────────┼──────────┼──────────┼──────────┤│羈押│無│無│無││執行│102.6.11~103.9.29│103.9.30~104.3.29│104.8.30~106.4.29││└─────────┴──────────┴──────────┴──────────┘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台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01.18│102.03.06│102.03.0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1號│第2523號│252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102年度易字第493號│102年度易字第4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30│102.09.25│102.09.25│├─┼───────┼──────────┼──────────┼──────────┤││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3號│102年度易字第493號│102年度易字第49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9.23│102.09.25│102.09.25│├─┴───────┼──────────┼──────────┼──────────┤│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72號│第2970號│第2970號││├──────────┼──────────┴──────────┤│││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羈押│無│無││執行│106.4.30~106.7.29│104.3.30~104.8.29││└─────────┴──────────┴─────────────────────┘苗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台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07.0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第││││年度案號│167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上易字第1261││││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8│││├─┼──────┼──────────┼─────────┼─────────┤││法院│中高分院││││確├──────┼──────────┼─────────┼─────────┤│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261││││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9號││││││││├────────┼──────────┼─────────┼─────────┤│羈押│無││││執行│106.7.30~107.4.29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