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姿蓉
施竣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旭
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並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載正相對人即被告旭慶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之營業址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1,然
送達之文書均以遷移為由遭退回,且聲請人即原告未依法載
明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居所,致無
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