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3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林鄭麗紅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黃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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