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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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9號原告 莊詠字 (即瑞三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告 簡金枝 訴訟代理人 江信義 被告 陳萬國
黃素桃 陳吳美 代子 陳進興 陳燕秋 陳進福 陳進發 陳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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