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柏晉 被告 林攸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