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賴貴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賴貴信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9日起至107年11月16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20,435元,及自10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