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星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康清貴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
571號、5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偵字第571號、572號),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艾草條520公斤(共20箱)等禁藥(104年度保管字第39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係康清貴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涉有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71號、5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3月20日確定,於105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審認無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答覆結果「溫灸純艾灸條」乃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報單、發票、裝貨單及貨品照片附卷可稽(見103年度他字第2202號卷第3至10頁),且為被告康清貴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即無不合,自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附表:(104年度保管字第3977號)┌──┬────────────────────┬───┐│編號│藥品名稱│數量│├──┼────────────────────┼───┤│1│溫灸純艾灸條│20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