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德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送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9年7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24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