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保險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抗告人 黃素梅
黃銀俊 黃建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