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4號原告○○○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
參加人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豊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擬具「擬訂新北市○○區○○段○○○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規定,向被告提出申請,系爭計畫案於98年3月23日至98年4月21日辦理公開展覽公告30日,經103年5月27日第34次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並於103年11月7日舉辦聽證會完竣。系爭計畫案業經被告以103年12月25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22895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在案,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發布實施。原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吳文程 ,為系爭計畫案範圍內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吳文程死亡後,原告等對原處分核定之系爭計畫案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訴請撤銷上開核定系爭計畫案之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上開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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