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基簡字第226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富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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