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明人 霍玟淇 法定代理人 霍永吉 被繼承人 林惠茜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林惠茜(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霍玟淇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代為聲明拋棄繼承,並於聲請狀、拋棄繼承書上簽章。
二、檢附空白之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紙各乙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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