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彥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義雄 訴訟代理人 葉仲 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4日105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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