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聲明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一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鴻文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由 劉大貝 變更為簡鴻文,有經濟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簡鴻文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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