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 被告 張惠卿 上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68,216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