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莘薾 被告 陳右錚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