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統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顯 上原告因給付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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