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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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被告 古千祥 即 謝文聯 之遺產管理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9,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6,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2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