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 張福義
陳燕雪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4,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