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丁○○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2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