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列「‧‧‧各1瓶」之記載後,應予補充「(總計價值新臺幣2166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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