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複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被告 振皓 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建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被告主張其與原告定有承攬契約,被告基於該承攬契約對原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主張據以抵銷原告本件之請求金額,而被告對原告業另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並經本院97年度建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被告敗訴,被告提起上訴,現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有本院前揭判決書在卷足參,原告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審酌本件原告是否仍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款項,應以被告前揭抵銷有無理由為據,故本院認均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