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債權人 李清泉 即 亨泉 國際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延文 即 陳和成 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延文即陳和成商行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