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呂月美 代理人 王茂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52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