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簡奉 周複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葉玉香 債務人 吳政鷺 即 吳文賢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政鷺即吳文賢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玉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