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洪坤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以內以每個月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