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67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陳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341元之事實,被
告則對於消費借貸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
力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