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67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游嘉祿

被告 陳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341元之事實,被

告則對於消費借貸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

力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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