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佳琪
訴訟代理人 蔡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英忠 、高宏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