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維也納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丙○○」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丙○○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證據資料:
 (一)住戶規約全文影本。
 (二)被告所有建物「最新」登記謄本1件(原告起訴時提出96
   年7月5日列印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顯示該建物之最新產權
   狀況)。
 (三)原告社區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管理委員會會
   議記錄等影本各1件,以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選任是否
   合法。
 (四)原告寄發98年3月30日存證信函之回執聯影本。
三、請具狀陳報被告丙○○是否居住在原告之社區大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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