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雅娟 即 徐滄源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25日上午10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徐滄源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
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徐滄源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徐滄源於民國(下同)85年5月16日向其請領信用
卡,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徐滄
源至89年9月8日止,共計消費記帳256,291元(含本金
226,679元、利息29,612元),未依約清償;嗣徐滄源死亡
,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自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徵信檢核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
帳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
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