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朝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智陽 律師
被   告 創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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