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0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反訴原告乙○○與反訴被告丙○○間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依反訴原告所提出之概估計算表核定
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元,是以,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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