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0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紀錦隆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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