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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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
附民原告AV000-H112311(身分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
附民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