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彥凱
被   告  林張碧桃
訴訟代理人  林秋惠
被   告  葉張鈺茵葉張玉池
       張喜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鄉○○段○○○
  ○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為583.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
  1/5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14,944元(計算式:583.23×2,700×1/5=314,
  9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
  及其住所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以資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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