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林朝潤
林朝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⑴受禁治產人 林朝炎 之受禁治產宣告之法院、案號、⑵應分割或應繼承土地之地段、地號、⑶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林朝炎之最近親屬系統表(需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人之姓名、稱謂及存歿)、⑷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同意書;該裁定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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