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債務人 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