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陳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640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3,65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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