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何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玉菁於民國92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萬元,約定
自92年2月10日起至94年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23日止累計68,145元未給付,其中29,534元為本金;38,52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玉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0年12月23日止累計83,740元未給付,其中32,505元為消費款;47,63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金及利息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玉菁│自民國100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9,534元││月24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何玉菁│自民國100年1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505元││月24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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