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63號聲請人 江錦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景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