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4年度再字第5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4年再字第5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4年再字第5號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本院104年3月30日103年訴字第21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確定訴願之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
11月7日103年度國賠字第15號拒絕賠償書,向本院提起訴願,本院以國家賠償事件非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且該拒絕賠償之決定亦非行政處分,於104年3月
30日以103年訴字第21號訴願決定不受理。迄該決定確定後,再審申請人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張該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本院103年訴字第21號訴願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國賠字第15號拒絕賠償書,並命臺灣高等法院續與再審申請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三、查國家賠償事件,本質上雖為公法上損害賠償,屬公法爭議,惟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非得依訴願程序救濟。原確定訴願決定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於法不合,而為不受理之決定。經核原確定訴願決定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本件再審申請人並未具體主張再審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張瓊文 委員 陳駿璧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黃國忠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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