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6號

原告 周乃昉

被告 蔡紘濬

(現在法務部○○○○○○○執行,並寄押在法務部○○○○○○○○○○○)

王建盛

劉易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並寄押在法務部○○○○○○○○○○○)

楊威振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柯以樂

法官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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