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聲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更字第13號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申全貨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48歲民.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及98年8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前以98年度交聲字第309、331號裁定駁回後,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分以98年度交抗字第2713、272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土石,指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礦業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金礦、銀礦、銅礦、鐵礦、錫礦、鉛礦、銻礦、鎳礦、鈷礦、鋅礦、鋁礦、汞礦、鉍礦、鉬礦、鉑礦、銥礦、鉻礦、鈾礦、鐳礦、鎢礦、錳礦、釩礦、鉀礦、釷礦、鋯礦、鈦礦、鍶礦、硫磺礦及硫化鐵、磷礦、砒礦、水晶、石棉、雲母、石膏、鹽礦、明礬石、金剛石、天然鹼、重晶石、鈉硝石、芒硝、硼砂、石墨、綠柱石、螢石、火粘土、滑石、長石、瓷土、大理石及方解石、鎂礦及白雲石、煤炭、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寶石及玉、琢磨沙、顏料石、石灰石、蛇紋石、矽砂、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礦業法第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申全貨運有限公司所僱用之駕駛人 賴俊明 、 林天生 於民國00年0月00日14時,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53-AJ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宜蘭縣頭城鎮石城稽查站,均因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大里派出所警員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裁處5萬3千元、4萬元罰鍰。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屬車牌號碼000-00、053-AJ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承載旺宬有限公司之土質代碼B3水泥原料,並非裝載砂石、土方,且宜蘭縣政府亦有核發運土憑證,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受處分人申全貨運有限公司所僱用之駕駛人賴俊明、林天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14時,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53-AJ號非砂石專用車輛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宜蘭縣頭城鎮石城稽查站,為警舉發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採證照片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至受處分人雖辯稱其係載運代碼B3之水泥原料而非屬砂石土方,不須使用專用車輛云云,然依證人 方泓鈞 證稱:「98年2月21日服石城稽查站勤務,看到3部砂石車從台北方向要經過石城稽查站受檢,其中兩部053-AJ、645-A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裝載土方類的砂石,但是他們使用的車子是不符合規定的,代碼B3的意思是土石類的層級區分,最好是B1,數字愈大表示土石的層級愈差」等語(見98年度交聲字第309號卷第24-25頁筆錄),可見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輛645-AK、053-AJ號營業用曳引車並非載運砂石專用車輛,且係載運土質類別B3之粉土質土壤無誤,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函覆稱:「營建剩餘土方土質類別B3為粉質土壤(沈泥),既屬土壤,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之適用,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99年2月8日路監交字第0990006289號函在卷可稽,故可知載運營建剩餘土方土質類別B3之粉土質土壤,亦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所稱之砂石土方,自亦須使用砂石專用車輛無誤,從而,受處分人上開車輛既非屬砂石專用車輛,自不得載運屬砂石土方之營建剩餘土方土質類別B3之粉土質土壤甚明。至受處分人雖又辯稱該類別B3係屬水泥原料而經宜蘭縣政府同意使用作為水泥原料之用,而發給運土憑證云云,然該土質類別B3之粉土質土壤,縱得做為水泥原料使用,亦無礙其為土壤之性質,其是否作為水泥原料使用,實與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之規定無涉,故受處分人前開辯解,均屬無據。
四、從而,本件受處分人確有載運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5萬3千元及4萬元,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之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