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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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 黃玟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輝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