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子東
王旭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勝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張詠勝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詠勝即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張詠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詠勝即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張詠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萬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萬4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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