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債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債券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債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債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4-1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0九四0一BB0三三三│1││面額壹拾萬│││栗分行│位債券│九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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