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承宏 ( 劉立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5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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